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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月12日 湘新广〔2015〕22号 HNPR-2015-32004)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月12日 湘新广〔2015〕22号 HNPR-2015-32004)
各城市电影院:
为规范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影字[2014]4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月12日
湖南省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电影院票务管理,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影字[2014]4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以下简称票务软件)的管理工作,并委托省电影行业协会对全省票务软件的安装进行检测。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影资金办”)负责全省票务数据的接收、统计和使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影院,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固定场所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务软件商,是指通过国家电影资金办检测备案,在我省销售票务软件的企业和单位(含提供电影票网络代售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在我省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票务软件(含电影票网络代售服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以下简称“现行技术标准”),并在国家电影资金办备案。
第五条 电影院必须使用通过检测备案的票务软件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严格执行现行技术标准和电影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票务软件商应对票务软件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保证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票务软件与通过检测备案的票务软件一致,杜绝篡改、仿造票务软件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遇技术标准发生调整,票务软件商应承担对已销售、安装的票务软件的升级服务,无条件完成对相关电影院票务软件的调试、安装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票务软件安装
(一)电影院同一时期只能安装和使用一套通过检测备案的票务软件。
(二)新建电影院应当在国家票务数据平台中的公共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完整填报电影院基础信息,并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加入院线的报告以及加入院线的协议、《影院票务系统基础信息注册表》、电影院营业执照、放映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通过后,编制、发放电影院编码和Usbkey硬件数字证书。
(三)电影院票务软件必须安装使用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并确保票务软件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
(四)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应当向票务软件商索取票务软件产品备案证书复印件备查。
(五)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后,应当通过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完成电影院编码等信息的加载,并向电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六)电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会同省电影行业协会对电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通过验收检测的,出具安装验收确认书。
(七)电影院对已安装使用并通过验收检测的票务软件升级时,应当向票务软件商索取国家电影资金办出具的该版本软件升级备案说明备查,以保证抽验特征与国家电影资金办备案信息一致。
(八)电影院应当确保票务软件的座位图与《电影院基础信息表》一致。
第九条 电影院基础信息变更
(一)电影院名称、地址、影厅、座位数、资本构成、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变更,应当及时通过国家票务数据平台更新,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确认。电影院增加影厅的应当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部门出具的同意增加影厅的批复和消防验收证明。
(二)电影院变更院线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票务数据平台更新,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后,报国家电影资金办确认。
第十条 票务软件停用及注销
(一)电影院终止或暂停电影放映业务,应当及时填报《影院票房管理信息系统变更审核表》,由《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部门确认后,通过国家票务数据平台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申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同时收回终止电影放映业务的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并报国家电影资金办备案。
(二)对不提交终止或暂停放映申请,或连续两个月以上未上报票房数据的电影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可停用Usbkey硬件数字证书。
(三)已终止或暂停电影放映业务的电影院重新开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启用票务软件。
(四)注销后的电影院,其电影院编码予以封存,其他电影院(包含新建电影院)不占用该电影院编码。
第十一条 电影院售票管理
(一)电影院票务软件中用于编排放映计划的影片名称、影片编码及影片其它基本信息,应当通过票务软件信息数据接口从国家票务数据平台统一下载。
(二)电影院在票务软件中编排的放映计划(包括放映影片和开场时间等)应当与实际放映相一致,所有放映的场次(包括会议租场放映)应当如实地编排进票务软件的放映计划中。
(三)电影院应当按现行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国家票务数据平台报送数据。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出售电影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票务信息补登录入票务软件,并报送至国家票务数据平台。
(四)电影院售出的电影票必须标明电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电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票务软件只能打印电影票的价格,其它费用应当另外出具票据并在电影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网络代售渠道取得的电影票,其票面上应当打印电影票价格和网络代售费额。
(五)观众进场观影时,应当持票务软件打印(含通过检测合格的自助取票机打印)的电影票入场,限一人一票。各类兑换券、电影卡、通票、团体票及网络代售凭证等观影凭据,应当通过电影院票务软件记录并打印成电影票后方可使用。自助取票机应当与电影院票务软件服务器直接连通,并安装于电影院经营场所内。
(六)电影票上打印的票价应当与观众实际支付的票款、上报国家票务数据平台的票价一致,打印的影片片名必须与观众实际观看的影片片名一致。
第十二条 退票和补登
(一)因机器故障等原因造成电影放映无法进行的,电影院应当于放映场次结束前,通过票务软件向观众退票。当时无法通过电影院票务软件退票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的当日通过国家票务数据平台如实提交退票申请。
(二)因机器故障等原因造成票务软件无法售票的,电影院应当使用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认可的备用票售票,并于7日内将备用票售票情况补录入票务软件。
(三)特殊情况下,超过7天后仍需要进行补录入操作的,电影院应当通过国家票务数据平台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申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电影院应当于48小时内完成操作;48小时内未完成操作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场次结束后仍需要进行退票操作的,电影院应当报国家电影资金办审核。
第十三条 数据上报
(一)电影院应当于每日12时前向国家票务数据平台上报前一日票务统计数据,确保及时、完整、准确。当日未放映电影的电影院,也应传送营业状态信息数据。电影院因故不能上报统计数据的,应当及时报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经核实后,在国家票务数据平台内录入未上报原因。故障排除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票务数据平台补报票务统计数据。
(二)电影院(含电影票网络代售商)应当于每次售票操作完成后的10分钟内将每张电影票的相关原始数据上报至国家票务数据平台。因系统或网络故障导致原始数据上报中断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通知和消息
(一)票务软件应当接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家票务数据平台发送的各类通知和消息,并提供通知和消息展现界面,以便于相关操作人员及时了解。
(二)通知和消息中附带工作任务的,电影院应当按其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通过国家票务数据平台向发送通知和消息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数据迁移、清理和恢复
(一)票务软件的历史数据和相关日志至少应保留三年。进行票务软件数据迁移和清理,应当提前24小时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申请后,经与国家票务数据平台核对数据,确认完整无误后,函告票务软件商和电影院进行数据迁移和清理。
(二)票务软件数据毁损的,可通过国家票务数据平台完成票务数据的恢复。
第十六条 票务软件检查
(一)省电影资金办负责对全省电影院票务软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每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传至国家票务数据平台,确保电影院规范使用票务软件。
(二)每次检验应履行完整的检测流程,由检测人员现场采集电影院票务软件特征码,与国家票务数据平台备案信息进行比对验证。
(三)票务软件商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售票软件在电影院本地服务器内的安装目录、Linux服务器只读权限的用户名和密码等检测所需的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票务软件使用监督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全省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的发放、停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电影观众可扫描所购电影票的二维码,通过国家票务数据平台验证电影票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电影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暂停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并建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暂停向该电影院供片,同时取消该电影院当年电影专项资金各项资助、奖励:
(一)向观众出售非正规电影票的,包括手工票及经手工涂改的或票面必要信息打印不完整的电脑票;
(二)电影票价格与观众实际支付金额不符合的;
(三)电影票上无明确影片片名,或电影票上打印的影片片名与观众实际观看的影片片名不符合的;
(四)擅自更改数据上报地址、生成上报文件路径、上报头文件等系统设置内容的;
(五)不上报票务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的。
第十九条 电影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部门做出暂停或吊销该证的处理:
(一)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的;
(二)同一时期使用两套以上票务软件的;
(三)对票务数据进行篡改,上报票务数据弄虚作假,造成偷漏瞒报票房和偷税漏税的。
第二十条 票务软件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电影资金办上报国家电影资金办,建议取消该软件商产品备案证,永久取消该软件商的准入资格:
(一)向电影院销售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的;
(二)协助电影院安装两套以上票务软件的;
(三)协助电影院篡改、伪造票务数据的。
第二十一条 电影经营单位如果涉嫌触犯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助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电影院违法违规事项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改签院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