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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10月17日 湘广影字〔2011〕3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益

数字电影放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1017日 湘广影字〔201139号)

 

各市州广电局、文广新局,各市州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活动,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湖南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要求的重要举措。政府对在我省农村开展的数字电影公益放映实行补贴。凡经电影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中标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形式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开展公益数字电影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

    第二条  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的影片,必须取自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影片节目库。为提高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实施成效,各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队应在每个放映年度适当增加商业版权影片放映比例。

第三条  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各行政村放映点开展的流动放映,原则上按每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的要求确定,各地可结合农忙农闲时间,适当调节放映场次;另一部分是在县城及县以下广场上露天放映的流动数字电影,由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在年初确定放映场次计划,经市级电影主管部门报省广电局核准后纳入年度放映和补贴计划。

第二章  数字电影节目的订购

第四条  各数字电影放映队可登陆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网站浏览数字影片的发布信息,向所属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数字影片场次订购单。

第五条  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按各数字电影放映队订购影片场次的要求,向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订购影片场次,并将确认的影片场次订购单回执返回各订户,作为年度场次补贴结算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通过移动媒介下载电影节目,通过互联网下载场次授权文件。各县级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站设置影片场次IC授权卡刷卡机,将已下载的影片节目输入盘和写入场次的IC授权卡分发至各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器使用。各数字电影放映队须每月在县级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站IC授权卡刷卡机上刷卡一次。

第三章  组织和运营

第七条  省里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牵头,宣传、广电、财政、发展和改革委、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相应建立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同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为农村公益数字电影经营的主体,担负着为所属区域流动数字电影放映提供节目下载与传输、放映计划制订与放映场次落实、放映设备管理和放映业务指导等职责,属各市州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与承担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的单位签订年度放映合同,确保完成规定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任务。 

第九条  县级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站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派出机构,是联系院线公司和区域内数字电影放映队的中间枢纽。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县级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站在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中的作用,将县级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站从县级电影公司中独立出来,集中力量抓好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县级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站要积极转变观念,改进服务形式,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场次执行和统计、数字影片节目更新、放映设备维护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队伍管理等工作,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条  数字电影放映队是独立的农村电影经营单位,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所在地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放映合同后,获得国家资助放映设备的使用权,接受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管理。各数字电影放映队要建立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地点、放映时间、影片片名,以及放映队和放映员的名称、姓名、监督电话,接受农村观众的监督。数字电影放映队在完成全年公益数字电影放映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市场放映活动。

第十一条  我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映前广告统一交由湖南大映公益电影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大映传媒)经营。大映传媒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经营,努力开拓农村电影市场,促进农村电影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和县级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站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大映传媒的经营运作。

第四章  公益放映的场次核准

第十二条  我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场次的认定以湖南省流动数字电影放映监管平台(下称监管平台)产生的统计数据为主,辅以公益电影放映回执单、节目场次订购单和举报监督等手段进行有效监管。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场次统计标准为:放映1部故事片或1部长纪录片(90120分钟)、或1部长科教片各计1场次;短科教片累计放映3部次计1场次。

第十四条  监管平台有效场次的标准为:每场影片正常放映完毕,至少有2张图像清晰的照片(1张影片放映至三分之二左右时内容画面,1张现场观众画面),有正常的GPS地理位置信息和影片完整放映信息(包含开始放映时间、结束放映时间、影片名称等)。

第五章  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属国家资产,由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建立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登记、使用、维护、检查等管理制度,确保每套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与放映队、放映场次的绩效挂钩,实现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为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的实际,自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发放之日起,按放映场次向放映单位收取设备折旧费。设备折旧费由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向数字电影放映队收取,由省广电局统筹管理。按每套放映设备价值3万元计算,设备折旧完成以后,不再向放映单位收取折旧费,设备归缴纳折旧费的放映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  设备折旧费的使用范围:

(一)政府资助设备的更新和维修;

(二)维修设备和器材的添置;

(三)易损器材的更换;

(四)开展设备维护工作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每场补贴200元。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补贴资金按如下项目和标准使用:

(一)公益数字影片节目订购费10元;

(二)设备折旧费15元;

(三)农村院线公司的技术服务和运营费15元;

(四)县级电影放映服务站的放映服务费40元;

(五)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队的放映补贴120元。

需提供配套资金的县市区,其县级农村电影放映服务站的放映服务费不足部分从县级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十九条  建立“场次确认、资金管理、社会监督”相衔接、相制约的管理机制,实行先放后补制度。对于完成半年度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任务的地方,经省广电局、省财政厅核定放映场次后,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和电影主管部门根据各放映单位的实际放映场次数发放补贴,并将补贴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规定的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资金先放后补、公开透明、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监管平台是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监管的主要手段。监管平台放映数据采取逐级管理、集中处理的机制。市、县电影主管部门、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及服务站均为监管平台的用户,可利用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广电局负责对全省的放映数据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监管平台用户须利用监管平台每天对所辖区域前一日的放映数据进行核对。发现监管平台数据异常(实际放映情况和监管平台数据不相符)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核查放映情况,并报上级管理单位。若因设备故障导致放映数据异常,应立即停止设备的使用,及时报修。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省广电局同意后方可恢复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未经监管平台验证有效的放映场次,将判定为无效场次。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秩序,确保国家资助设备和补贴资金有效使用,对以下行为给予处罚:

(一)虚报、冒领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追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取消其农村公益电影从业资格,收回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截留、挪用、克扣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追回其截留、挪用、克扣的补贴资金,取消其农村公益电影从业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影片或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或放映音像制品的,追回其领取的公益放映补贴,取消其农村公益电影从业资格,收回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变卖国家资助设备,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设备毁坏、丢失,或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使用范围致使农村公益放映任务未能完成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收回国家资助设备,取消其农村公益电影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