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提取基数问题的通知

2010416日 电专字〔20101号)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各省级管委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个别地区出现缴款单位将全部票房收入扣除营业税以后,再计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的错误作法。为明确电影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将现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 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基数计算缴纳电影专项资金。例如,某影院月票房收入为100万元,应缴营业税为3.3万元(100万元×3.3%),应缴电影专项资金为5万元(100万元×5%)。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